第(3/3)页 强国知十三数:竟内仓、口之数,壮男、壮女之数,老、弱之数,官、士之数,以言说取食者之数,利民之数,马、牛、刍藁之数。——《商君书·去强》 根据上述记载,秦国户籍要登记的主要内容,就是这十三种数据,国君只有对这些数据明晰,才能做到真正的强国,不然自己身为国君,却对自己管辖的范围,一问三不知,又怎么会是明君呢? 我们言归正传接着说户籍,商君书的记载,其实也只是反映了户籍内容的一个方面,根据出土的云梦秦简,其中《封诊式》记载:一宇二内,各有户,内室皆瓦盖,木大具,门桑十木,妻子曰某,亡,不会封,子大女子某,未有夫,子小男子某,六尺五寸,臣某,妾小女子某,牧犬一,幾讯典某某、甲伍公士某某。此外,还记载了年龄、身高,健康状况与婚姻状况,尤其是户口上人员的登记顺序,是按照户主、妻子、孩子,并且孩子登记的顺序也是按照出生时间的早晚,而无男女之别,这点与我们现在的户籍制度并无差别。 秦国户籍制度的变通性。 四境之内,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,生者著,死者削。——《商君书·境内》 战国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,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,它还具有了很大的变通性,比如上述引言,则是反映了这点,有出生的人要记录,有死去的人,那就要被划掉,时时刻刻主张用户籍制度反应最为真实的情况。此外,秦简《法律答问》记载: 甲徙居,徙数谒吏,吏环,弗为更籍,意思是说甲想着要迁居,必须要先申报,如果管户籍的官吏推脱不给办,甲擅自迁居了,那么不仅甲要受到处罚,而这名官员更要受到二倍于甲的惩罚。 秦国户籍制度对后世的影响。 秦时以谪戍边发之,名曰谪戍,先发吏、有过、及赘婿、贾人,后以尝有市籍者发,又以大父母、父母尝有市籍者。——《汉书·晁错传》 秦国的户籍登记内容被后世效仿,一般都是以户口的多少为主,然后载有土地、财产、贡赋等内容,从汉朝一直到唐朝,这样的户籍登记制度都一直在沿用,宋代以后,土地私有化现象进一步加深,户籍登记的内容出现了分化。 比如说,有专门登记土地的鱼鳞册,专门用于纳税的实行簿,还有用来登记不同人口的白册、黄册等,不过无论怎么变化,记载的内容都没有太大的变化,依然脱不开秦国户籍制度的记载的方框。秦国的户籍制度的等级色彩被后代户籍制度的等级性,由于秦国的户籍制度记载了身份登记,到了秦汉时期,就发展成为了”宦籍“、”弟子籍“,魏晋南北朝出现了”士族籍“,隋唐时期出现了的”衣冠户“,宋朝出现了“官户”等等,都是享受特权的上层户籍。 当然与之对应的就是下层户籍,有可以称之为“贱籍”,比如说从事工商类行业的“市籍”和“匠籍”,都是这类的代表,从本段开头的的引言也可以看出,市籍的低贱性,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户籍的等级性。从商朝出现萌芽,到西周出现雏形,到战国时期的确立,再到后世的完善发展,户籍制度也呈现出了与时代共同发展的进步性。 秦国的户籍制度对后世的影响,其实也并不全是进步性,也有制约性,而古代封建社会发展之所以发展缓慢,和户籍制度对人口的严格控制,也是脱不了干系的。 在商鞅变法之前,秦国一家之人不论有多少口,都通常居住在一起。而商鞅则制定了一夫一妇的小家庭管理模式,为了强制推行这一政策,更是制定了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”的惩罚机制,也就是说,如果一家有两个男人,便必须分家,如果不分,便以增加其赋税为惩罚。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取缔大家族制下的大家庭,鼓励小家庭的建立,从而推动小农经济,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彻底释放劳动力的手段。登记极为细致。根据史料来看,在秦始皇之前,秦朝的户籍制度主要登记有人口所在地、家庭身份、出生地区、爵位、姓名、家庭财产和类别等。而一个家庭内部,则按照以户主为首,男性、成年人、直系亲属、女性、未成年人、旁系亲属的顺序,登记着其家庭成员,还有其祖宗三代的出身情况。此后,一直到秦始皇十六年(前231年)规定,男子不论成丁与否,一律登记年龄,甚至有可能登记着户内成员的身高记录。户籍的登记、消除和迁移。《商君书·境内》有载“四境之地,丈夫子女皆有名于上,生者著、死者消。”而根据《傅律》的规定,户口的登记、消除主要由百姓自报,而为了避免百姓以小报老或以壮报残从而逃脱劳役,同样有着相应的处罚规定。而一旦百姓需要迁移,则必须在官府办理“更籍”手续,否则不可迁移,如果擅自迁移,是要遭到惩处的。同样的,如果官吏故意刁难百姓,从而导致百姓遭到惩处,官吏同样要接受处罚。立户的要求。在秦国或者秦朝,并不是说你想要立户便能立户的,而是有着一定的要求,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一是不能是商人、开客店者、赘婿、后父。二是必须是土地拥有者或是官府授田的对象。 (本章完) 第(3/3)页